不良債權法拍所得 要課稅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法院所拍賣的標的物,拍定價格減除購入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可認定有財產交易所得發生,稽徵機關即應依法予以課稅。 法院判決指出,法院法拍庭上的拍賣,以債務人為出賣人,拍定人或承受人為買受人;而承受抵押物的行為,可視為執行債權人與執行債務人,經由法院法拍庭的代理所締結的財產交易行為存在,應可認定有財產交易所得的發生。 本件訴訟中,甲與乙在2007年5月共同出資1,800萬元,向兆豐資產管理公司買入一批土地不良債權,甲乙各取得該債權的一半。 該批土地,後來經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法拍庭拍賣,但甲與乙在2008年綜所稅申報時,都沒有將從法拍庭承受該不良債權的財產交易所得列入申報。 中區國稅局認為,甲乙以所持這批土地的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將拍賣價款3,985萬元,減除購入債權成本1,800萬及相關費用30萬後,核算甲乙處分債權獲利2,154萬餘元。 稅官於是依甲乙取得的債權比例,核定甲乙財產交易所得各為1,077萬,並歸課甲綜合所得總額1,117萬、郭乙所得總額1,266萬,分別開單要求甲補稅365萬、乙補稅387萬,同時甲與乙各被罰鍰180萬元。 甲乙在訴訟中抗辯主張,他倆人只是將所購入的債權,透過法院對抵押物的拍賣程序,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是合法行使債權,並沒有與第三人有實際交易行為,沒有獲得實質經濟利益,自無產生所得。 但法院認為,甲乙從法拍過程中因抵繳而處分的債權,其處分額就是甲乙倆人的應受分配額,這筆受分配額在減除他二人原始取得債權成本及因取得、改良或移轉該債權的一切費用後,就是他倆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