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給付逾3千萬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壽險及年金保險不須計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成為不少高資產族群節稅的管道,但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昨天表示,保險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的免稅額為3千萬元,若保險給付每年超過3千萬元,仍必須納入個人最低稅負制內,以20%基本稅額課稅。 國稅局官員表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自95年1月1日後所購買的新保單,必須納入個人最低稅負制的所得內容,其規定限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才適用;針對保險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免稅額為3千萬元,換言之,死亡保險給付未達3千萬者,免稅。 高雄市國稅局近期查核個案案件時發現,甲君在生前購買了10張儲蓄型終身壽險保單,總額1億餘元;在甲君過世後,死亡保險給付全年總額為新台幣1億元,全由受益人、甲君的女兒獲得。 國稅局官員說,由於甲君在投保時並未重病,因此在甲君死亡後的保險給付,雖然不須計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不過,受益人卻忽略了必須申報最低稅負制,而遭查核補稅。 稅官指出,由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死亡保險給付超過3千萬的部分,必須計入受益人個人基本所得額中,以20%基本稅率課徵所得稅。 以甲君的個案為例,其死亡給付為1億元,扣除3千萬元的免稅額,共計7千萬元必須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中,另外享有600萬元扣除額的優惠,得出總基本所得額為6,400萬元,再乘以20%的稅率,受益人共須補繳1,280萬元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