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避免保費遭他人挪用 金管會:繳交保費應立即索取收據

過去部分不肖業務員向保戶收取保費後卻未給收據,並將保費挪為私用,導致保險公司以保戶未繳交保費為由,引發拒簽保單的消費糾紛。對此,金管會提醒,民眾投保繳交保費時,應向業務員索取收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金管會官員指出,保險局在處理保戶申訴案件中,發現有消費者稱將現金交予業務員,遭業務員將保費挪為私用,保險公司則以消費者無繳費收據而拒簽保單的案例。

金管會表示,按「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應由其總公司或分公司簽發正式收據,但有少數不肖業務員在收取保費後,藉故表示「改日再補開收據」,待日後發生糾紛時,消費者卻因無法舉證已繳保費,導致權益受損。

金管會強調,業者在收取民眾繳納保費後,應「同時」交付保戶送金單或收據並載明收費時間,以減少消費爭議。

而若是透過親友購買保險,也應在繳納保費後要求業務員交付收據,倘若碰上業務員藉故推託,則應即拒絕投保為宜。

金管會建議,繳交保費時最好以信用卡、存簿轉帳或開立平行及禁止背書轉讓且抬頭為保險公司之支票繳交保險費,確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