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導性別平權 尊重別人

工商時報【本報訊】 簡慧娟(內政部社會司司長):在亞洲國家中,台灣的家暴議題進行得蠻早的,也為被害人做得很盡心,成就已經可以和美國相提並論。 民國87年6月,我國通過婦團提出的家暴法,並引進英美實施有年的民事保護令─包括禁制令、遷出令及隔離令三種,目的在保護被害人人身安全,避免遭受加害人繼續施以暴力危害。這個法令部份經驗承襲美國的作法,再融合本國的風土民情;在民國96年時,曾經做了大幅度的修正,把親密暴力的範圍擴大為配偶、同居及同志等。 由於家暴是沈默的議題,大家都隱晦不談,被害人甚至不敢張揚或求助,因此存在很大的黑數。一旦有家暴發生,最先是通報;此時最重要的做法,已經不再是促進家庭和諧,而是要保護人身安全-必須以被害人為中心,用很多網絡如警察、社工、檢察官、法官來全面介入和處理。 婚姻的衝突,影響最大的是小孩;孩子們雖然不一定會被打,但暴力的陰影卻影響他們一輩子。 目前家暴的通報量一年超過十萬件,其中警察受理的部份,有25%是殺人案件-我必須在此呼籲法官正視這個問題,也就是法官保護令發得太晚,導致事情一發生時,已嚴重到殺人了。 我同時也要呼籲被害人:一定要勇敢站出來!家暴議題是很嚴重的議題,政府還有努力的空間,但光靠社工是不夠的,家戶鄰居大家要守望相助,多關心鄰居街坊的安全問題。 其次,政府目前在為兩性關係做的努力,其實很多:一、家庭教育法:婚前教育尚未落實,它不只是婚前健康檢查而已;二、家暴資源:目前是從女性角度出發,有實際需要和急迫性,在父權社會的台灣,男性被害人較少。我們希望預防勝於治療,等到事情發生了再彌補,都是遺憾。三、加害人處遇計劃:目的是讓加害人去接受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與輔導。但目前實施得不夠徹底,遇到家暴事件,法官也不一定會判他接受「加害人處遇計畫」,這就是楊律師說的遺憾,但在美國卻是很嚴格的在實施。 談到如何消弭暴力?我認為要從小教育起,建立性別平權的觀念,互相尊重,任何議題都要尊重,比如,攜子自殺或殺人,就是不尊重別人生命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