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 得分開報稅

行政院會昨(十四)日通過財政部所提「所得稅法」第十五條修正草案,自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與配偶若因為感情不睦或婚姻暴力等因素分居,致客觀上無法共同生活,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有實際上困難,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財政部說明,依據司法院釋字第六九六號解釋,現行「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有關夫妻及其申報減除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之規定,其中,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額部分,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應自此一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去效力。 依照司法院解釋,並沒有質疑家戶單位制,也沒有論及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計算方式與免稅額及扣除額減除方式。經考量稅制及稅政變動幅度最小、稅收衝擊較小等因素,財政部因此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五條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會核轉立法院審議。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修正草案課稅單位仍以家戶為單位,只是納稅義務人與配偶若因為感情不睦或婚姻暴力等因素分居,致客觀上無法共同生活,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有實際上困難,這些人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這次所得稅法修正,是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六九六號解釋意旨,他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儘速完成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