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歧視!陸配4年可取得身分證 修法後估2萬餘人受惠

記者王鼎鈞/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今(8)日通過陸委會所提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陳冲表示,修法將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的年限調整與外籍配偶一致,最快4年就可以取得身分證,估計將有2萬餘人受益。

陳冲表示,為展現政府保障移民人權,維護憲法平等權的決心,指示陸委會會同內政部向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說明,爭取支持;並請內政部及早規劃後續法規修正及相關行政準備,以期順利施行。

陳冲指出,根據內政部統計,截至今年9月底,國人外籍及大陸籍配偶人數累計已有46萬多人,其中陸配逾30萬人。98年間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讓陸配取得我國身分證的年限,由8年縮短為6年,目前已有9萬多人取得我國身分證。

陸委會表示,基於社會各界對大陸配偶來台居留、定居制度迭有比照外配制度調整之意見反映,並考量自76年開放兩岸交流迄今,陸配來台人數已呈現穩定趨勢,為進一步促進兩岸婚姻常態化發展及落實陸配權益保障,依「反歧視」、「保障真實婚姻的陸配在台生活基本權益」等政策原則,使陸配與外配身分權益一致,因此修法。

行政院參照入出國及移民法、國籍法外籍配偶申請定居規定,將大陸配偶申請定居年限由6年修正為4年至8年,規定依親居留連續居留滿3年,且每年在台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183日以上者,得申請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1年且居住335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270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5年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者,得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

此外,參照外配制度,增訂陸配於申請定居時需具備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協助儘速適應在台生活。為保障已在台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期間之權益,也增訂該條例修正施行後在台居留期間之併計轉換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