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獨立是民主法治基石

旺報【林孟皇】 《旺報》報導,鬧得沸沸揚揚的上海法官集體買春案,3名涉嫖法官被開除黨籍,提請撤銷其審判職務,開除公職。大陸當局這種貫徹問責機制,將不適任審判工作的人員予以淘汰的作法,值得肯定。 不過,關心兩岸未來發展、華人社會何去何從的有志之士,難免想問:如果這事件發生在台灣,台灣司法當局將會作怎樣的處理?大陸的作法,凸顯出現行法制上有什麼問題? 台灣社會也發生過數件法官涉嫖案例。最近的例子是2010年爆發楊姓法官召妓事件,他隨即遭司法院停職,經過監察院彈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已於2011年作出撤職處分。顯見「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是兩岸社會公認法官所該遵行的行為準則。不同於大陸的是:台灣楊姓法官並無所謂的「開除黨籍」之事。而這正是大陸地區當前法治發展的問題所在,也就是有無建構一個可以讓法官充分享有「審判獨立」的法治環境。 「審判獨立」是法官工作的天條,除了信奉法律,法官沒有長官,沒有更高的權威。實際上,大陸少有「審判獨立」的思維,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在一篇文章提到:「很多冤假錯案,法官其實是奉命辦理」,即道盡了問題之所在。因為大陸各級審判機關的最高長官,必須通過黨組織的考核才能獲得任命。於是,「聽話」的法官才能升官,才能獲得重用,則這些人在從事審判時,自然不是依憑良心與法律,而是以黨組織意志、上級意志為依歸。 台灣社會早期也是如此:國民黨威權統治時期採行的也是「以黨領政」、「黨化司法」的政策。解嚴前台灣的司法院院長,大都身兼國民黨中常委,今年4月間逝世的林洋港先生,自1987年5月起出任司法院院長的期間,不僅是國民黨中常委,還兼任副主席。 直到施啟揚先生於1994年9月繼任,馬上辭去國民黨中常委一職,並公開宣稱「誰關說,誰下台」後,台灣的政治、司法才真正分道揚鑣,施先生也被尊稱為「獨立先生」。 有鑑於「黨化司法」對於司法公信力產生的重大傷害,即便美、英、日、德等國家都不禁止法官加入政黨,台灣於2011年通過《法官法》時,仍然決定「矯枉過正」,明定「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去年7月6日該法正式施行時,司法院還舉行了「法官集體退出政黨」活動。台灣社會所謂的「政治力干涉司法」、「法院是國民黨開的」等,已逐漸走入歷史。 台灣司法雖然還有很多的問題亟需改革,但起碼任何的紛爭都可以循司法途徑解決,沒有所謂的「上訪」、「勞教」等措施。台灣追求審判獨立的發展經驗,對大陸來說或許是不錯的借鏡。(作者為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