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遭污染 地主要負連帶責任

記者莊漢昌/台南報導

不肖業者利用人頭租用閒置廠房或空地,非法棄置廢棄物一去不返,廠房所有人或地主可能因此受到連累吃上官司,且需負起連帶清理責任。臺南市政府環保局長張皇珍籲請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善盡「土地善良管理人」之責,留意出租的廠房或土地是否被用於非法棄置廢棄物,以免遭到牽連。

環保局說,市民發現污染棄置行為,請將人員及車輛車牌號碼等拍攝下來,通報環保公害陳情專線 (0800-066666) 或司法單位檢舉,因而查獲污染行為人,並依相關法規裁處罰款,依「臺南市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案件獎勵辦法」規定,最高可核發實收罰款30%的獎金給檢舉人,歡迎市民檢舉公害拿獎金。

環保局指出,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廠房供回填、堆置廢棄物,觸犯廢棄物清理法,最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若因重大過失,致其土地遭非法棄置廢棄物,且無法命污染行為人清除廢棄物時,應負清除處理責任。

環保局表示,所謂重大過失係指一般人長時間對其土地怠於注意或疏於管理,任由他人棄置廢棄物污染環境。為避免重大過失責任,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設置具排外性圍籬或其他阻隔設施,定期巡查土地,檢查所設置圍籬、阻隔措施、監視設施或其他管理設施,並作成紀錄。廠房、土地出租,應要求承租人或使用人依前述規定採取管理措施,並須符合空氣、廢水及廢棄物等相關環保規定及許可證明文件,並作成紀錄。

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未依規定善盡土地善良管理人責任,導致土地遭受污染,經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或污染整治場址時,也應負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