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稅 綜所稅負擔可望減輕

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稅 綜所稅負擔可望減輕

行政院會今(14)日通過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草案,新增計稅方式,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如果順利獲得立法院通過,將於103年起實施,104年5月申報10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估計稅收損失有165億元。 在修正案中,最大的改變是稅額計算方式,除了維持現行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2個方式之外,再新增一個方式,即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可以就這3種計算方式擇一適用。 若採用第3種新增的計算稅額方式,分開計算稅額者可減除個人免稅額與具個人專屬性的財產交易損失、薪資所得、儲蓄投資及身心障礙等特別扣除額;至於分開計稅的另一方,與受扶養親屬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與具家戶性質的特別扣除項目,一律由分開計稅的另一方申報減除。 至於課稅單位,仍以家戶為單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所得稅法第14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 草案也明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如果因為感情不睦,或是婚姻暴力等因素而分居,導致客觀上無法共同生活,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有實際上困難,可以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政府之所以修正所得稅法第15條的原因,主要因為大法院會議認為現行所得稅法中,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比單獨計算稅額的稅負增加,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最慢2年失效。 至於選擇哪一種計稅方式有利?還是得視收入狀況而定,一般而言,高所得家庭選擇分開計稅比較有利。財政部舉例,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4人,夫所得總額350萬,其中薪資200萬、利息10萬、其他所得40萬、營利所得100萬;妻所得總額240萬,薪資所得150萬、利息10萬、其他所得20萬、營利所得60萬;子女未成年無所得,且採標準扣除額申報;合併計稅要繳118萬9,400元,薪資所得分開計稅須繳82萬0100元,若是採各類所得分開計稅只要繳79萬0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