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誆改運真離婚 法院判不准離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0日電)藍姓男子被妻子指「命格不利娘家事業」配合假離婚改運,不料事後妻拒復合還討贍養費。最高法院今天判決兩人婚姻關係存在。

法院判決指出,家住嘉義的藍男表示,他與黃女在民國98年結婚,兩人婚後感情融洽。因岳父經商資金調度發生困難,他除了資助對方,也因為被妻子指「命格不利娘家事業」而答應配合假離婚,等貸款通過後再復合。

藍男信以為真,上網下載離婚協議書,且為了營造有2名證人見證離婚的假象,他還盜刻父親、黃女姊姊印章及偽造簽名,去年情人節和黃女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不料藍男表示,他事後發現,黃女貸款解決後竟拒絕復合、避不見面,還拿出離婚協議書要求付贍養費新台幣200萬元,才驚覺被女方利用。藍男提告主張兩人離婚無效。

黃女辯稱,兩人個性不合,婚後常爭吵而協議分手,於是談好贍養費等條件後離婚。兩人若是假離婚,何必在協議書約定要給她200萬元。

但法院二審認定,兩名證人並未真的見證兩造有意離婚,不具備離婚時2名見證人的法定要件,判決婚姻關係存在。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101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