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牙購買禮品 不得扣抵營業稅

歲末年終,公司行號紛紛舉辦尾牙犒賞團隊夥伴,迎接嶄新一年,南區國稅局提醒,購買尾牙禮品的費用憑證,不能扣抵營業稅,尾牙餐費、邀請藝人表演的演出費等,與營業項目無關,也不能扣抵。(黃悅嬌報導)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也就是說,企業如為了尾牙所購買的禮品,在買進時已決定要作為犒賞員工的禮品,因此這個進項稅額不得做為銷售稅額扣抵。在贈送員工時,不算銷售貨物、免開立統一發票。不過,公司如果是以原本要銷售的自有貨物作為抽獎禮品,由於產品原來並不是為了犒賞員工而生產或購買,並且是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加上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也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所以轉送給員工時,必須視為銷售貨物,按照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指出,由於不少企業對於尾牙的相關費用認列及扣抵方式,經常出現錯列遭補稅處罰情事,因此特別提醒,尾牙餐會的場地租金、餐費,及邀請藝人表演所支付的主持費或表演費等費用,都與營業項目無關,都是屬「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貨物或勞務」,申報營業稅時,全都不能扣抵,只能列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