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土地以市價補償

市府地政處表示,九月一日起,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條有關土地徵收改以市價補償之規定正式施行,需用土地人依據相關規定,應於每年九月一日前將預定徵收土地範圍內各宗地個別因素資料及地籍圖函文通知地政機關,據以估算預定徵收土地之宗地市價。 市府地政處表示,宗地市價於每年底前完成評議作業,次年一月前提供予需用土地人,作為次年報送徵收計畫計算徵收補償價額之基準。市價徵收相關表格及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條文,可至市府地政處網站「檔案下載」/「土地徵收市價補償」區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