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國中少女 前國小主任判刑

(中央社記者劉嘉泰花蓮縣9日電)花蓮某國小許姓教學主任於去年在租屋處,性侵曾有國小師生關係的15歲國中少女,花蓮高分院審結判處有期徒刑12年。

許姓男子於去年6月10日上午,帶著被害少女進入他在花蓮縣富里鄉租屋處後,隨即反鎖房門,以暴力手段予以性侵,並持手機拍攝性侵過程。

許男性侵得逞後,還恫嚇被害少女,如果告訴別人,就要把性侵過程的影像公開。

被害少女返家後,把遭國小教學主任性侵的事情告訴母親,少女的母親憤而向警方報案,許男任教的學校接獲通報後,依程序報請花蓮縣政府教育處,經召開人評會後決議予以解聘。

全案經花蓮地檢署偵辦後提起公訴,並向花蓮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案件移往花蓮地院審理後,判處許男有期徒刑18年。

許男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花蓮高分院,全案經高分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許男大學畢業,教育程度並不低,在性侵被害少女時,還擔任國小教師,竟違反少女的意願,以強暴手段性侵,並以手機拍攝強制性交的照片加以恐嚇,犯罪手段非常惡劣,對被害少女的身心健康危害至鉅,嚴重敗壞社會善良風俗。

花蓮高分院審理終結後,判決許男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高分院合議庭指出,刑期比一審縮短的原因,主要是一審的判決理由出現矛盾,且一審認為被告犯下加重強制性交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強制未滿18歲之人拍攝性交的物品罪等多項罪責,但卻依數罪的規定分論併罰,不符合相關規定,因此高分院撤銷原判決改判。102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