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法沒人性 外籍父母爭居留權

惡法沒人性 外籍父母爭居留權

【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4月4日兒童節,往往是小孩與父母一同出遊的時刻,但在台灣卻有一群小孩,因為法令因素,無法跟外籍父母團聚。立委尤美女於2日召開記者會指出,政府應該以人權為先,讓外籍父母與其子女團聚。 只依父母不能依子女 尤美女指出,依照現有法令,外國人要取得居留權有兩種管道:一種是於台灣境外駐外館處取得「居留簽證」入台;另外就是持外館核發的有效簽證(包括停留簽證)入台後,移民署依移民法23條,核發居留證。但目前未成年國人之外籍父母卻都無法適用相關法令。這是因為依照外交部現行作業內規「中華民國居留簽證須知」,外國人申請依親居留只有兩種類別,其一是「我國國人之配偶」,其二是「我國國人之未成年子女」。因此未成年國人之外籍父母無法因依親目的申請居留簽證。 ▲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2日要求修法,讓有撫養與台灣人所生的子女事實或有監護權的外籍人士,可以合法在台灣居留。(圖文/黃士航) 另外,依照移民法23條,移民署可依有效簽證,核發居留證的規範對象,並不包含「未成年國人之外籍父母」。因此,未成年國人之外籍父母即使持有效簽證,移民署也不會核發居留證。 有監護權 無居留權 因為法令的限制,美國人阿B於台工作時與台灣女性結識,兩人於2003年結婚育有一子,目前5歲。2008年協議離婚。當時阿B被台灣公司聘請,可以使用工作簽證,居留不成問題。阿B在離婚後,持續負擔小孩生活費,協助前妻償還房貸,定期探望小孩,與孩子培養深厚感情。 但在2010年底阿B失業,無法以工作簽證繼續居留台灣,當時阿B並不知道入出國及移民法31條規範,沒有在離婚前改以依配偶方式取得簽證,因此無法即時變更居留原因。由於居留證到期,阿B於2010年底離開台灣,為延續父子親情,2011年起就只能持停留簽證入台,最多只能停留半年即須出境。 目前阿B與前妻共同監護兒子,並實際負擔生活費用,但卻無法因為他是本國未成年兒童的父親在台居留。目前阿B在台無法工作、每半年還須花費大筆金錢出入境台灣重辦簽證,對阿B與孩子都造成極大的痛苦。 南洋台灣姊妹會北部辦公室主任吳佳臻表示,依照目前法令規定,未成年國人的外籍父母無權依子女申請居留,使得這些外籍父母只能持停留簽證來台,幾個月就要被迫出境,連申請居留的權利都沒有,造成這些移民家庭擔心受怕。孩子害怕爸媽有一天會不見,爸媽則是擔心不能陪伴孩子長大。吳佳臻指出,雖然這些外籍父母已有我國兒童監護權、或實際負擔撫養義務,卻在現有法令的限制下,無權申請居留,根本無法在台好好的照顧小孩。 民團:修改移民法23條 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林實芳表示,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要求,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准許外國人有撫養與國人所生親生子女之事實或有監護權者,可以在台居留。另外也要求外交部,為了保障未成年國人之外籍父母居留權,外交部應直接核發居留簽證。林實芳並要求立法院,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增列:外國人有「現在在台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之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或實際有撫養事實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 人權不應被法條限制 尤美女也指出,不論是兩國際公約、CEDAW公約,都已明文保障兒童與家庭權利,希望政府不只是嘴巴說人權,更要在實際的法令與制度設計上表現對人權的重視。法律是為人民訂定的,人民的基本權利不應被死板的法律限制,不能讓跨國版的《不能沒有你》在台血淋淋地上演。移民署移民事務組科長林振智在現場承諾,將研擬移民法23條進行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