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妻行房要錢 舉證不足難訴離

(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24日電)張姓男子指控妻子行房時要求付錢,又不煮飯,向法院訴請離婚。法院審理認為男子舉證不足,駁回離婚之訴。

根據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張姓男子和妻子林姓女子於民國96年結婚,隔年即離婚,民國100年兩人再度結婚,沒多久張姓男子又向彰化地院訴請離婚。

張姓男子指控妻子要求他每次行房時需支付新台幣5000元,兩人同床睡覺時,有時不小心碰到妻子身體,妻子甚至暴力相向。

張男還說,妻子除了不願煮飯,還曾拿冷水潑他,偷他皮包的錢。他認為妻子無意維持婚姻,關係名存實亡,請求法院判准離婚。

不過,林姓女子向法官表示,丈夫反覆無常,把婚姻當兒戲,動不動就對簿公堂,行房要錢不是事實,且丈夫吃了春藥後會以變態方式要求行房,如不從即遭辱罵。

女子說,她還是關心丈夫,先前丈夫差點中風,她也有盡照顧責任。

地院法官認為,張姓男子所指舉證不足,難以認定夫妻兩人感情已無法回復,縱然兩人婚姻有破綻,也很難認定林姓女子有較大歸責事由,因此駁回張姓男子所提離婚之訴。101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