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 陸配4年可取得身份證

政院通過 陸配4年可取得身份證

新頭殼newtalk 2012.11.08 謝莉慧/台北報導

未來,中國配偶要取得台灣身份證將由6年縮短為4年,和其他外籍配偶一致,行政院院會今(8)日通過的修正草案,一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將會有2萬多名的中國配偶可以馬上取得台灣身份證。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陸委會所提「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修正草案,未來將中國配偶取得身分證的年限調整與外籍配偶一致,最快4年就可以取得身分證,估計將有2萬餘人受益。陳冲院長指示陸委會會同內政部向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說明,爭取支持,並請內政部及早規劃後續法規修正及相關行政準備,俾能順利施行。

陳冲指出,據內政部統計,截至今年9月底,國人外籍及中國籍配偶人數累計至今已有46萬多人,其中,中國籍配偶逾30萬人。98年間曾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讓中國配偶取得台灣身分證的年限,由8年縮短為6年,目前已有9萬多名中國配偶取得台灣的身分證。

陸委會表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自民國81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同年9月18日施行以來,歷經14次修正。基於社會各界對中國配偶來臺居留、定居制度迭有比照外籍配偶制度調整之意見反映,並考量自76年開放兩岸交流迄今,中國配偶來臺人數已呈現穩定趨勢,為進一步促進兩岸婚姻常態化發展及落實大陸配偶權益保障,依「反歧視」、「保障真實婚姻的大陸配偶在臺生活基本權益」等政策原則,讓中國配偶與外籍配偶身分權益一致,所以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修正草案。

該案修正要點包括:參照入出國及移民法、國籍法外籍配偶申請定居規定,將中國配偶申請定居年限由6年修正為4年至8年,規定依親居留連續居留滿3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183日以上者,得申請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1年且居住335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270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5年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修正條文並參照外籍配偶制度,增訂中國配偶於申請定居時需具備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協助儘速適應在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