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管處公務員收三千規費 換四年有期徒刑

苗栗一名林務局公務員,承攬遊樂區的清潔維護工作招標工程,被控向廠商索取每個月三千元的規費。廠商在繳交第一個月規費之後,向政風單位提出檢舉。全案法官依貪污罪名,判處這名公務員四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三年。(彭清仁報導)

判決書中指出,林務局東勢林管處一名技術士,民國九十八年擔任合歡山國家森林遊樂區管理員,負責遊樂區遊客住宿諮詢、環境清潔維護及勞務外包、監工等工作。明知清潔人員都自備午餐,並未要求代辦伙食,卻以補貼伙食費和電話費等名義,向清潔公司楊姓負責人要求按月繳交三千元,否則將以拒絕驗收或是扣款作為威脅。

承包清潔公司第一個月在無奈之下支付三千元賄款,但之後因工程款未即時入帳,清潔公司楊姓負責人便拒絕繼續支付三千元。但之後清潔公司要求驗收,都遭到這名公務員刻意刁難不驗收或是扣款,楊姓負責人因而錄下兩人私下對話內容,向東勢林管處政風室提出檢舉。儘管被告在法庭上向法官辯解,三千元是基於好心幫廠商代買清潔用品,又說是用來補貼公關、餐敘、電話、買清潔工具等費用,並非自己花用,不過法官認為被告供詞反覆,不予採信。法官認為被告為圖一己私利,知法犯法,犯後飾詞否認,法治觀念薄弱,考量犯罪所得金額不高,只有三千元,因而依貪污罪名,判處被告四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三年。但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