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所-包攬訴訟罪 大陸刑法無規定

旺報【(李崖立╱深圳永勝法律事務所)】 據《羊城晚報》報導,李先生在廣州被車輛撞傷,保險公司因為這起交通事故賠付了18.7萬元人民幣,但他真正拿到手的只有約3萬元。而為李先生代理整個保險理賠的律師竟從中獲利15萬元。 上述個案絕非孤案,廣東地區活躍著兩萬多名自稱「理賠高手」、游走於當事人和保險公司之間的「律師團隊」。他們利用以「不成功、不收費」或向當事人「買斷」索賠權,直接進行訴訟,獲取保險賠償。 大陸《刑法》並未對於此類包攬訴訟的行為做出相應規定。若當事人為律師,則可依《律師法》第40條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若為非律師,同時又未觸犯其他法規,則無法進行處罰。 台灣《刑法》對包攬訴訟進行了明確的處罰規定,依該法第157條的規定,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