泳池年票過期限 消保官:補差額 不得拒絕使用

游泳是夏天消暑的好運動;不過新北市法制局近半個月接到不少泳池年票相關消費糾紛,都和票券的使用期限及價格有關,法制局表示,游泳年票的確要符合不得加註使用期限的規定,不過如果業者的當初的優惠活動有明確寫出優惠期限,優惠結束後,可以要求消費者補差額使用,還有就是要求消費者補的差額,也不能超過原本的優惠金額。(李書璇報導)

新北市一個許姓民眾,去年購買游泳券年票10張,今年再度前往泳池消費,業者雖然沒有拒絕他使用,但卻要求他必須另外補30塊錢差額,許先生認為業者自行在游泳券上加註使用期限,和之前相關法規公告體育場館業發行商品(服務)禮 腼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使用期限)的規定不符,因此向新北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不過同樣的情形,經常到這個游泳池去游泳的朱小姐,則認為當初的優惠和現在本來就可能不同,補一點錢還算合理。

對此法制局長邱惠美表示,所謂「不得記載使用期限」,是指企業經營者不得於所銷售的使用券上註記「到期不得使用」等相關內容;如果企業經營者事先有就優惠的方式、時段或條件先行與消費者約定,消費者在約定條件下享有優惠,但在優惠期間過後,業者可要求消費者另外補差額使用,但不得以期限已過,拒絕消費者使用。

另外邱惠美也提醒,業者要求消費者補付的金額,仍然不能高過原優惠的金額,例如原票券價格是150元,購買月票每張100元,則補付的金額就不得超過優惠金額50塊錢,否則業者對於多餘的部分就沒有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