潑腐蝕劑致殘 男二審改判無罪

(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8日電)曾姓男子遭控不甘前妻離婚後另結新歡,欲潑腐蝕溶劑報復,誤潑林姓男子致重傷害。一審判刑9年2月,二審以證據不足判無罪。

台中高分院今天判決指出,36歲曾男的前妻黃姓女子離婚後,與湯姓男友同居,住在中市龍井區,林男向湯男分租房屋居住。

曾男被控於民國99年6月間某日清晨,前往湯男住處伺機報復,將林男誤認為湯男,持具腐蝕性化學溶液潑灑林,導致他全身約3成,包括臉部、頸胸及背部等處,受3度燒灼傷。

遭潑腐蝕溶劑的林男指控,1名男子先持竹竿毀壞他的自小客車導致警報器響,他外出查看時,看到穿戴鴨舌帽、口罩的男子,朝他潑化學藥劑。

警方循線在黃女等人住處附近約60公尺處,發現曾男行跡可疑,經林男指認,比對體型、穿著與林男車內監視器所拍攝的犯案男子相仿。

案經林男提告指認偵辦,曾男否認犯案,一審以林男及黃女等人證詞、錄影資料等證據,依重傷害罪判處曾男徒刑9年2月,曾男不服上訴。

曾男否認犯案,指稱他與黃女離婚後便不來往,且不知黃的居處地點。湯男指稱,案發前1個月有人搗亂,在門口潑油點火、撒冥紙等,但不知為何人所為。

二審法官以案發時,夜色昏暗視線不清,加上犯案者頭戴鴨舌帽及口罩蒙面應難以辨識,且未有指紋等其他跡證,以證據不足判處撤銷原判決,改判曾男無罪。10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