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搶小孩 司法制度多漏洞

【記者呂苡榕台北報導】台塑長孫王泉仁與首都客運千金李晶晶進行離婚訴訟,李晶晶把女兒帶往美國,王泉仁透過媒體喊話希望能見女兒。父母離婚打官司,孩子遭到某一方帶往國外的案例屢見不鮮,但某一方帶走孩子,卻嚴重影響小孩權益以及另一方的探視及監護權,目前司法制度無法可管。立委王育敏以及民間團體18日舉行公聽會,討論父母一方拐帶子女的議題。 爭監護權 先搶先贏 父母搶小孩是家事訴訟進行期間常常發生的狀況。律州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郭怡青表示,父母會有先搶先贏的態度,原因出在家事法庭在判決監護權的時候,往往以「繼續性原則」為前提,換句話說,法官會認為小孩已習慣一個環境和扶養人,就應由同一扶養人繼續扶養。 郭怡青服務過的案例中,有位父親是孩子的主要照顧者,母親則長期離家,某天母親回家說要帶孩子去玩,結果一去不回。孩子被帶走後的隔天,父親收到法院通知,母親打算提起離婚訴訟,經過8個月審理,法院將監護權判給母親,只因為根據「繼續性原則」,法官認定孩子一開始跟著母親,應該繼續受母親扶養。 郭怡青質疑,繼續性原則是希望維持孩子最佳利益,繼續性原則只是孩子最佳利益其中的一項指標,不是唯一指標。也因為法院對監護權判決充滿不確定性,許多父母覺得應該先把小孩搶到手,判決才會較有利。 兒福聯盟社工處主任李惠娟也直言,許多父母將子女帶離另一半身邊後也可能出現「離間子女症候群」」,企圖離間子女與另一半的關係,讓孩子在法庭上站在自己這一邊,而這種狀況對孩子有不良影響。 受暴婦女 飽受委屈 除了父母進行離婚官司時可能透過帶走子女獲得撫養權,在受暴婦女與新移民的離婚訴訟中,帶走子女往往是不得已的手段。南洋台灣姊妹會執行秘書邱雅青指出,新移民在申請歸化完成前,因為沒有台灣公民身份,一旦離婚只要沒有獲得監護權就得離開台灣,但離開台灣後,探視子女非常困難,得準備機票、辦理簽證,許多新移民母國證件辦理不方便,影響新移民探視的權力。 受暴婦女同樣受到「繼續性原則」的影響,現代婦女基金會專案督導李麗慧指出,受暴婦女離家,法官往往會認為小孩習慣與父親同住,將監護權判給父親,「我們遇過受暴婦女離家後爭取監護權,法官卻將小孩判給吸毒的父親這樣荒謬的案例。」因為家事法庭的僵固,導致受暴婦女如果不忍耐暴力留在家中,就得將小孩一併帶離家庭。 法官:減少對孩子傷害 民間團體希望司法院能在人員訓練上加強敏感度,瞭解家庭關係中的複雜問題,莫輕易將監護權判給每一方,或以「公平」之名,讓雙方共同監護。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法官徐麗瑩對民間團體的意見顯得不悅,認為民間團體將矛頭指向司法院,不同的單位對制度改變沒有共同的想像,導致彼此無法溝通。 李惠娟提出香港經驗供台灣參考,她表示,香港法庭面對關係未成年子女的離婚官司時,會透過專門窗口提供父母雙方充分資訊,告知雙方對孩子可能造成的影響,還有後續會面對的狀況,轉介各種調解資源,讓雙方站在孩子的立場考量離婚官司如何進行。她表示,台灣家事法庭也需要類似的人員訓練和窗口,減少離婚官司對未成年子女的傷害。而新移民服務團體認為,必須先改善制度對新移民的不正義,才能避免新移民家庭離婚官司中出現的搶小孩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