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法律的趨勢與執行
葉姓青年酒駕肇事,直接間接害死三條人命,高雄地檢署偵結依酒駕致死罪起訴,求處最高刑度七年;此案由於肇事者炫富又態度不佳,引起全國憤慨,媒體調查有百分之七十的受訪者認為最重刑期仍然太短;內政部警政署長王卓鈞亦表示,酒駕難以遏止的原因之一在於法令刑度太輕。國內法律有許多法條已不符合國際潮流,但是修法不易,因此在修法之前,法官或檢察官在執行面必須加以省思,以符合社會觀感與國際趨勢。 以葉姓青年酒駕肇事案為例,在《刑法》未增修酒駕致人於死罪前,依過失致死罪判刑最重二年,但即使去年修法後,法院對酒駕致死的判刑也都在一年至一年六個月之間;法界人士認為此案檢方雖求重刑,但葉姓青年為初犯,如有賠償不太會被處最重刑度,因此肇事者可能關個一、兩年就可出獄。相較於美國對類似案例可依二級謀殺罪判刑,國內酒駕刑責的確太輕。 國內許多法律立法年代已久,因時代變遷及社會觀點改變,已經不符合現今需求,但是法令多如牛毛,行政單位及立法機構未必都能及時修正,也有許多法律內容有爭議,修法不易,判決量刑的執行面就十分重要。 以通姦罪為例,通姦除罪化已是世界潮流,但是最近有位張姓女子與姊夫通姦五百多次的案例,妹妹被姊姊提告,法院判妹妹一年半徒刑定讞,得易科罰金,姊夫因妻撤告沒事,可是檢察官卻認為張女通姦次數太多且未道歉,不准罰錢硬要她去坐牢。張女入監後聲明異議,法官認為通姦除罪化是國際趨勢,裁准易科罰金,檢方抗告失敗確定,張女才得以繳罰金出獄。本案法官認知通姦除罪化的國際趨勢,與檢察官在執行上出現了極大差距。 誹謗罪刑事除罪化也是常被討論的法律議題,國內媒體人常因被告吃上刑事官司,被認為是文字獄,國內新聞自由也因此屢遭非議,甚至影響到國際形象。誹謗罪的問題,大法官會議在西元二千年做成第五○九號釋憲案,裁定刑法第三一○條(誹謗罪)沒有違憲。但是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去年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做出的詮釋指出,「刑罰只能用於最嚴重的案件,自由刑絕對不是適當的處罰。」國家要與國際接軌,可是國內法律解釋卻與國際潮流衝突,如何解決這個問題,也在於執行面的作為;事實上,世界各國將誹謗罪完全排除於刑事罪之外的國家並不多,只要執法單位在起訴及判決時,能夠了解此一趨勢,或可減少國際爭議。 另外如是否廢除死刑的問題,也引起許多爭議,世界上完全廢止死刑的國家已經近百個,只有包括我國在內的五十八國仍然繼續存有並執行死刑,其他國家則則是已經十年以上未執行過死刑,或是僅允許在戰時使用死刑,因此廢除死刑應屬國際趨勢;但是民調顯示有超過半數的民眾反對廢除死刑,國內廢除死刑的修法阻力甚大,因此暫時也只有在執行面上找出路。 本文最前提到的酒駕肇事案件,民意趨向是加重刑責,因此在民氣可用的情勢下,修法為最有效的遏止酒駕手段,但修法曠日廢時,且難以溯及既往,因此執行面就十分重要,司法人員須掌握輿情與時勢,能不慎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