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台懸兒恐嚇女友 男判刑定讞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30日電)吳姓男子不滿同居生子的女友在爭吵後報警,抓起4歲兒子,懸掛窗台揚言丟下。最高法院判吳男有罪定讞。

根據判決書指出,吳姓男子去年10月間到台中地區找女友,2人與3名子女一起共用晚餐,並前往卡拉OK店唱歌飲酒,吳男當晚以身上沒錢為由,請求留宿女友家遭拒,2人因此發生爭吵,女子報警處理。

吳男不滿女友報警,腳踹10歲兒子,之後掌摑4歲兒子的頭、臉部,將4歲兒子以「頭下腳上」的方式懸掛窗台,揚言要丟下去,並在拉扯間不慎以剪刀刺傷兒子腹部。

吳男於法院審理時坦承以頭下腳上的方式,將兒子懸掛在6樓窗台旁,但辯稱是為阻止警方攻堅,他有緊抓住兒子,確信兒子不會墜落。

最高法院維持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見解,認為吳男遷怒兒子,以2名親生幼子當作與女友及警消人員的談判籌碼,輕視幼子生命,以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判刑5年2月,全案確定。102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