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家事事件專法規範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12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家事事件法,建立社工陪同、程序監理人、家事調查官、合併審理及爭執監護權等狀況的暫時處分制度;協助民眾解決家事紛爭,並讓法院統合處理家事事件。

鑑於過去國內家事事件的處理,分別散見於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等,無統一適用法典,並配合明年6月將上路的少年及家事法院,立法院院會下午三讀通過家事事件法。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人,表達或陳述意見時,有適當人員陪同較能和緩心理壓力、表達真正意思,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對有必要者,法院應通知主管機關派社工人員陪同在場,且可隔別詢問,保護陳述者意見。

條文規定,法院可為無程序能力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作為與法院的溝通橋梁,保護關係人的實體利益、協助法院迅速處理家事事件。此外,因應家事紛爭常由親屬間感情糾葛引發,條文也規定審判長或法官可命「家事調查官」調查,發掘、了解家事紛爭背後隱藏的問題,提出報告書幫法院釐清事實。

條文規定,基礎事實相牽連的家事訴訟及家事非訟事件,可向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避免當事人因家事紛爭屢次興訟或裁判矛盾;當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暫時處分,避免訴訟事件裁定確定前的緊急狀況,如針對交付未成年子女事件,法院可暫時禁止攜帶未成年子女出國。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未成年子女的親子血緣關係爭執事件,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命當事人、關係人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DNA)或其他醫學檢驗。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潘維剛說,家事事件法建構柔性、親民、完整的家事裁判制度,是非常進步的立法,最大特色是合併審理,包含家事訴訟程序、非訟程序及家事調解程序,讓民眾能更妥適迅速統合處理家事紛爭。10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