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聯徵中心設內控機制

(中央社記者呂欣憓台北16日電)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聯合徵信中心等經營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的服務事業,必須建立內控和稽核機制,負責人的資格也從嚴限制。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孫大千指出,隨著個人資料保護意識抬頭,民眾越來越重視自身信用資料的使用正當性和合法性,但是目前的法令對於信用報告資料機構的負責人資格以及相關營運事項等,欠缺周延;因此提案修改銀行法,希望加強對信用資料報告服務事業的管理。

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建議修改部分文字後,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銀行法修正草案,增訂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及經營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的服務事業,其負責人準用銀行負責人應具備的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

而為了加強外部監督並保障受檢機構的權益,法案新增該服務事業有接受主管機關檢查的義務,且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而且因該服務業保有大量客戶財務和信用資料,保密義務不下於銀行業,因此增訂該服務業對於客戶的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非有特殊狀況,否則應保守秘密。

委員會也初審通過,金融機構及金融機構相關事業應該向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的服務事業報送其授信業務、信用卡業務、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的存款帳戶、金融詐騙案件、銀行從業人員違法失職紀錄等;不過不包含票券信用資料。

另外,法案也增訂該服務事業在蒐集、處理或利用金融機構報送的授信業務、信用卡業務、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的存款帳戶等資料時,可以免受個人資料保護法限制,不需事先告知當事人。

如果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業負責人的資格條件、兼職限制等沒有遵照銀行法相關規定,以及沒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將可處新台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10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