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可欽告瑪麗蓮 逾期不起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6日電)廣告人范可欽控告瑪麗蓮內衣公司,擅用他為另家內衣公司創作的「推推指」文字,違反著作權。檢方認定已逾告訴期,不起訴。

檢方指出,在塑身巿場專售高價的女性塑身衣,且互為對手的2家公司,除了為「推推指」商標打官司之外,台北地檢署在日前查出「維娜斯」找行銷公司,在網路張貼穿瑪麗蓮的負面評價,在今年4月10日依加重誹謗罪,起訴「維娜斯」的葉姓負責人。

檢方表示,「維娜斯」公司在民國98年8月間由范可欽的廣告公司為塑身衣產品構思設計「推推指」文字商標,並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登記核准。

檢方說,「瑪麗蓮」公司未經「維娜斯」公司同意,竟為行銷目的,意圖使消費者產生混淆,在各式文宣及型錄上,惡意使用「推推指」相同商標名稱並聘請藝人拍廣告促銷,在今年7月8日依違反商標法,起訴「瑪麗蓮」的呂姓負責人。

范可欽在101年10月30日與維娜斯塑身衣公司共同舉行記者會表示,他是「推推指」廣告詞的原創者,控訴同業瑪麗蓮未經他同意而使用「推推指」商標,已侵害他的權利。

檢方表示,范可欽在101年10月30日召開記者會就得知「推推指」商標,疑遭到「瑪麗蓮」公司重製,觸犯著作權法,卻遲至今年5月20日才提告,已超過法定告訴期間6個月,因此,處分不起訴。102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