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贈小三 分手控詐欺不起訴

(中央社記者李香君台北11日電)已婚的曾男與徐女偷情一度論及婚嫁,2年前為此幫徐女置產,但曾妻不願離婚,女方心碎求去,曾男怒告徐女詐欺;台北地檢署偵辦後,認定曾男自願贈房,徐女不起訴處分。

根據檢方今天公布的不起訴處分書,徐女在台北市萬華區某茶室工作,曾男民國96年間前往消費時,對徐女一見傾心,天天到茶室報到;徐女透露想找有退休俸的人託付終身,曾男表示自己符合條件,對徐女展開追求。

兩人交往後感情穩定,曾男在99年間決定要給徐女名分,雙方論及婚嫁,徐女在同年10月看中台北一間房子,曾男便大方支付頭期款新台幣300萬元,將房子登記在徐女名下。

未料,曾男幾天後和妻子攤牌,妻子堅不肯離婚;徐女得知後心碎,擔心東窗事發後恐被曾妻提告,向曾男提分手、避不見面;曾男認為被騙,怒告女方詐欺。

檢方偵辦時,徐女否認詐欺,稱對方承諾分手後房子仍歸她,不會討回曾付過的錢,並說對方只付頭期款,貸款全由她負擔,後來因負荷不了才出售房屋,強調從未欺騙對方。

曾男則向檢方表示,當時為避免過世後小孩爭產,才出資幫徐女購屋,保障她未來生活無虞,後來因妻子不願離婚,兩人才未如願步入禮堂;他也坦承,雙方談分手時,有約定女方若多陪1個月,就不要求返還賣屋所得。

檢方認為,兩人曾交往且論及婚嫁,曾男為給對方生活保障贈屋,難認女方有何不法意圖;且雙方事後無法成婚,是因曾男元配不願離婚所致,無法歸責於徐女,不能因感情生變,就認為女方受贈財物涉嫌詐欺。

至於徐女分手後是否須歸還曾男相關財物?檢方認為屬於民事糾紛,應另循民事途徑解決,因此依罪嫌不足,將徐女不起訴處分。101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