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公積配息 要課稅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27)日表示,企業以資本公積發放現金股利時,應注意發給現金的資本公積項目,若是不屬於股東出資額的項目,按照稅法規定,必須填發股利憑單,納稅義務人拿到這類現金股利時,也必須與年度其他所得併計,課徵綜合所得稅。 依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若受到大環境不景氣影響,使公司股票跌破面值,公司可將跌破面值的股票,以低於面額的市價買回,其所產生的溢價可列為資本公積。 會計師表示,資本公積在公司無虧損狀態下,可以轉增資配發股票給股東,如此一來,即能提高公司淨值,對於股票價值低於淨值的公司來說,可說是一大利多。 國稅局官員指出,資本公積除了彌補虧損外,無虧損的公司,經過股東會的同意,可將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新股給公司股東,或是將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的溢額,以及屬於受領贈與的所得,按股東原有股份比率,發給現金股利。 官員表示,在「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溢額」範圍中,包括十個項目,其中四項必須課徵所得稅。 這四大資本公積項目,分別為:一、公司發給現金的資本公積,屬於庫藏股票交易溢價;二、特別股收回價格低於發行價格之差額;三、認股權證逾期未行使,而將帳面餘額轉列者;四、股東逾期未繳足股款,而沒收的已繳股款。 另外,屬於受領贈與的所得者,由於不具股東出資、公司返還股東投入資本的性質,同樣必須列入股東分派年度的投資收益或營利所得,申報並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