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洗一年未拿 店家已丟判賠400元

新北市一名男子送洗床罩,逾期未拿,直到一年後才想起來,但洗衣店只保管半年,早就丟了,他依照定型化契約,提告求償8000元,法官判賠400元,認為大部分責任應該由客人承擔,即使如此,洗衣店還是覺得委屈,批評判決不合理。

營業27年第一次被告,老闆娘很無奈,拿出這張洗衣憑單,客人去年1月21日送洗床罩,先付清洗衣費400元,但居然直到今年2月,才想起來要拿。

乾洗店存放空間有限,按照店內規定,已經為客人保管半年,之後就丟棄,卻因此遭到提告,這名客人依據經濟部的洗衣定型化契約,求償洗衣費400元的20倍,也就是8000元,法官只准求償10倍的金額,還得扣除客人應自行承擔72%的過失責任,以及半年保管費,東扣西扣,只判賠400元。

提告的客人獲得勝訴,但不願多談,而敗訴的乾洗店認為,雖然賠償金額不大,但此例一開後患無窮,遭批評的李姓女法官,常被當事人投訴開庭態度不佳,去年監察院還通過她的彈劾案,不過洗衣店也不用氣餒,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