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化 正反爭議又起

國際人權專家兩度來台,指出台灣以刑事手段管制性行為,會造成私生活的侵擾。 (photo by 網路截圖)

【台灣醒報記者方家敏台北報導】國際人權專家兩度來台,指出台灣以刑事手段管制性行為,會造成私生活的侵擾,然而大法官釋憲後認為通姦罪有維持家庭秩序的必要性,因此予以保留,引發各界討論。有學者認為,通姦罪的處罰對女性不利,且因現行婚姻保護已完備,應削弱通姦罪的正當性;但也有律師指出,通姦罪的存在對許多婦女有保障、維繫婚姻制度的作用,不應廢除。

「民事上的其他部分已能滿足和補償婚姻弱勢者的權益,法律就應與時俱進,將通姦除罪化。」交大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林志潔指出,過去之所以會有通姦罪,是因為沒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弱勢,且多數法律偏重父權主義,女性難受保障。但2002年到2013年間已有《家暴法》、《家事審判法》等各種對婚姻弱勢的保障立法,已削弱行使通姦罪的正當性。

「婚姻是否應以法律約束?國家是否需要介入私人感情?」林志潔強調,目前德國、日本、法國、義大利、奧地利等國與中國大陸部分地區均無通姦處罰規定,美國雖有部分州仍有通姦罪的規範,但僅止於道德約束,是對保守派民眾的交代。高院刑事庭法官邱忠義也說,美國州立通姦罪基本上與美國聯邦憲法違背,因此僅具象徵性意義,不會真的使用。

「通姦罪的處罰呈現性別差異,被判有罪的女性高於男性,約為54%比45%,顯然對女性不利。」台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官曉薇認為,社會對於男女外遇態度具有偏見,男性外遇相較於女性外遇容易受原諒,或者在男性外遇中,第三者反而常成為眾矢之的,且歷年被告男女總數分別為2843人比3139人,是唯一女性被告多於男性的犯罪,導致明顯違反性別平等。

「社會的終極目標是通姦除罪化,但為了保護婦女仍要有適當的配套措施,應該要有金錢上的補償。」邱忠義認為,根據審判經驗,通姦罪的使用並不能維持婚姻,反而會讓婚姻走向破碎,且通姦罪的構成要件是有婚姻關係,也就是說婚姻已成為犯罪的構成要件。另外如猥褻、手淫、肛交、口交、舔陰等或同志性行為皆不算通姦範疇,此法本身就有所偏差、不夠周全。

晚晴協會常務監事兼義務律師紀冠伶說,她曾辦過無數丈夫外遇劈腿,造成家庭破碎、原配身心受創、孩童心理留下陰影的通姦案件,如果廢除通姦罪的刑事制裁,恐怕連金錢補償也拿不到。紀冠伶認為,通姦罪對很多婦女而言是一種保障與精神上的支柱,也是家庭維護的重要依據。

「有人認為婚姻不應以刑法約束,否則降低婚姻的神聖性,但我認為這是知識份子的美好想像。」高檢署檢察官朱富美指出,對大多數家庭而言,維繫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是家庭的基本概念,愛情與性反而不是婚姻的存在要件。「南部一名拾荒老翁的智障妻子因多次與他人性交,最後得以依通姦罪來保護妻子、維持婚姻。」朱富美說,台灣並沒有如歐美國家的性開放風氣,故用通姦罪來維持婚姻與社會的正義性仍屬必要,且具預防功能。

警察大學行政學警察系教授許福生則指出,根據今年4、5月兩次通姦除罪化的民調統計,分別有8成和7成2的民眾認為要維持通姦罪,是基於潛在不安的恐懼感。雖然德國1969年就廢除,但基於台灣的文化因素以及社會風氣,現階段廢除通姦罪仍有困難,他建議,應將通姦罪的罪行成立要件嚴格化,並減輕刑度,只要易科罰金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