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食品玩具須核准 才放行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廠商進口食品玩具及玩具食品時,均須分別向主管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申請玩具檢驗及食品查驗,經檢驗及查驗合格後,貨物始准放行進口。 「食品玩具」係指玩具中附加食品(主要特性為玩具),依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應按玩具歸列相關稅號;而「玩具食品」係指食品中附加玩具(主要特性為食品),應按食品歸列相關稅號;若食品與玩具分別包裝後再行組裝者,則應分別按食品、玩具歸列其相關稅號。前述產品不論歸列「食品」或「玩具」,均屬主管機關應施進口查驗及檢驗品目,須經主管機關查驗、檢驗,若任一主管機關查驗或檢驗不合格,海關將依簽審機關不合格訊息通知,貨物不予放行。 為加速貨物通關,關務署籲廠商報運前述貨品進口時,應誠實標示商品內容物(食品含玩具、玩具含食品),並分別依「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申請辦理輸入查驗,並依商品檢驗法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申請商品檢驗,以免違反各主管機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