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配偶還債 女權會籲刪惡法

【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立委尤美女9月25日召開記者會指出,銀行濫行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導致許多民眾必須被強制償還配偶負債。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律師劉嘉怡指出,應刪除民法相關規定。 法令成討債途徑 民國96年民法親屬編修法之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再具一身專屬性。也就是說夫妻之間財產的分配權不再專屬夫妻二人。當任一方欠債時,債權人(通常是銀行)可行代位權,進而強行向配偶討債,導致妻還夫債,或是夫還妻債的現象。 根據司法院數據顯示,民國96年修法之後,銀行等金融機構到法院修改夫妻財產制案件快速增加,民國97年2件,民國98年共有17件,民國99年案件數為347件,民國100年增加為1,954件,銀行金融機構向法院作聲請修改夫妻財產制佔總案件的9成以上。 劉嘉怡指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原本的立法目的在於實踐男女平等,肯定雙方對婚姻的付出,尤其體認負責家務的配偶對於家庭勞動的辛苦,保障在財產分配上也應得到該有的報酬,而擁有請求權以分配對方財產。 民國96年民法親屬編修法之後,法令意外成為銀行的討債途徑。當一方負債無法償還,無辜配偶成為承擔債務的受害者,失去原本立法的用意和修法目的。劉嘉怡強調,銀行使用代位權來討債已經是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問題,也造成許多不公義的社會問題。 修法前應謹慎把關 劉嘉怡建議,刪除民法第1011條規定。由於現行債權銀行多藉由民法第1011條規定作為跳板,先聲請將法定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之後因法定財產制消滅,再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代位請求剩餘財產分判請求權。為了杜絕銀行濫行訴訟討債,應除修改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之外,也可考慮直接刪除民法第1011條規定。債權銀行如果無法藉由民法第1011條作為跳板,將無法聲請宣告改為分別財產制,後續自無法再代位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另外,為配合刪除民法規定並維護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立法精神,女權會建議修改現行債務清償條例第98條規定,刪除「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在此限」的文字。 在修法前,劉嘉怡也建議目前進行中的訴訟案件,司法院應請承審相關案件的法官應嚴檢視債權銀行所提主張,作為把關,才能符合司法公平正義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