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債務無需代償 民法修正通過

【台灣醒報記者王建平台北報導】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怪象可望不再出現!立法院22日初審通過,刪除民法第1009條及第1011條,並增訂「債權人不得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阻絕銀行、討債公司,利用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法源基礎,逼迫弱勢一方拍賣財產,代償配偶債務。 依現行民法規定,配偶對另方擁有婚後一半的財產分配請求權,而民法第1009條及第1011條則保護債權人的債權,賦予債權人於債務人破產或死亡時,聲請改用其他財產制,造成實務上債權人多利用這項條文作為催討債務的工具,導致債務人或配偶陷入生活困難,相當不合理。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指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雖具有財產權的性質,但仍具身分權的特質,如果承認第三債權人可以代為行使權利,將剝奪配偶基於人格身分是否行使該權利的自由。 提案立委尤美女表示,一旦刪除民法第1009條及第1011條,並增訂「債權人不得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等於阻斷了法律基礎,將使銀行、討債公司無法藉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夫或妻弱勢一方拍賣財產償債。 但是債權人不用擔心債權不保,或債務人藉由這次的修法,蓄意將財產轉移至配偶名下。尤美女表示,因為依照現行民法中的規定,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以解決蓄意脫產的問題,可透過民法第244條規定進行撤銷,債權人的權益不會受到侵害。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陳維練受訪時表示,這次修法重點在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繼承或讓與,將來銀行、債務清理公司無法再藉由民法第1030之1條規定,向夫或妻一方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他說,近兩年來卡債族,夫或妻負債的一方,銀行或債務清理公司常常藉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代位向夫或妻一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造成弱勢的一方無法保有財產,被迫拿出來拍賣清償負債一方的債務,造成很多家庭的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