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年憾事仍算凶宅 判賣方退錢

中國時報【廖素慧╱嘉市報導】 陳姓買方花百萬元買一間公寓房子,向鄰居打聽才知曾有僑生墜樓身亡,但賣方稱跳樓者死於大樓公共空間,又是陳年往事,筆錄等相關資料無法取得,不算凶宅,法官傳喚鄰人指述歷歷,認定是凶宅,判還錢。 陳姓買主今年3月間經由房仲業者向李姓賣方購入嘉義市小雅路一間大樓公寓,售價132萬元,買賣契約裡「本建築改良物於賣方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欄目勾選「否」,陳於簽約當天付100萬,但後來聽鄰居及大樓管理員說起其房屋曾有人跳樓自殺,認為李欺騙隱瞞,要求退錢。 李表示,該房子長期出租,他住高雄,從未接獲通知有人在屋內凶殺或自殺死亡,且跳樓自殺者陳屍於大樓共有空間,又發生於16年前的墜樓事件,原因、過程、墜落何處已無筆錄、保險等資料可考,不該認定凶宅。 黃姓鄰人證稱,86年一名念農專的僑生從9樓的該房屋陽台墜樓身亡。沈姓房仲業者稱,之前有老師下訂5萬後獲知曾有人跳樓,隨即退訂,李卻否認,但鄰人均證實住戶還集體捐款5萬元協助死者的後事。 法官審理,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致死的房子不能認定永遠屬於凶宅,此案雖發生年代久遠,但事發經過仍在鄰里間流傳議論,眾人的記憶依然鮮明,客觀上屬凶宅,判李退還百萬元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