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外配取得身份證年限不一 親民黨團:不應雙重標準

記者孫偉倫/台北報導

親民黨團31日表示,肯定陸委會修正有關陸配在台取得身分證的最低年限,由現行的6年縮短至4年,希望陸配的制度能和外配一致。親民黨團認為,同為非本國籍配偶,不應有制度設計上之雙重標準,除表示肯定外,也要求應儘速將行政部門草案送至立法院,與親民黨團提案併案審查,期能於下一會期通過施行。

親民黨團曾於上會期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大陸配偶取得身份證年限規定,修正為與外籍配偶取得身份證年限齊一。

親民黨團表示,現行外籍配偶及大陸配偶取得本國身份證之年限,其法源依據分別規範於「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

但由於長期以來,兩者因不同法源依據,造成外配與陸配之相關權利義務規定有所不同。兩者待遇之不同,尤以取得身份證年限之差別待遇,最為受人爭議。例如依現行規定,外籍配偶最快可於四年取得身份證,而大陸配偶最快則需六年始能取得身份證。

親民黨團認為,同為非本國籍配偶,不應有制度設計上之雙重標準,在跨國婚姻中,無論非本國籍配偶來自何處,其婚姻對象皆為我國國民。親民黨團認為,無論情理法,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皆不宜予以不同待遇,更不應於法律規定中以其原國籍之不同,而區別不同權利義務關係。

為修正當前外籍配偶、大陸配偶取得身份證年限不同之差別待遇,親民黨擬具「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大陸配偶取得身份證年限規定,修正為與「入出國及移民法」規範外籍配偶取得我國身份證之年限規定齊一,以公平對待外籍配偶及大陸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