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卡利率上限 擬調降至16%

工商時報【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立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昨日初審通過民法修正案,將約定利率上限從20%降至16%;換言之,一旦三讀,包括信用卡、現金卡等上限利率都需調降,超過16%的部分可要求銀行返還。 金管會主委曾銘宗在委員會會場堅決反對修法,國民黨立委潘維剛也堅持主張維持20%上限,朝野協商後,委員會決議先將法案送出委員會,但二、三讀前仍要協商,要完成修法變數仍大。 雙卡利率是否修法調降,第七屆立院時就曾熱烈討論,當時司委會立委在金管會及銀行業者強烈反對下,仍堅持初審通過相關條文,將雙卡利率調降到15.5%,但在朝野協商時,總有立委反對,無法取得共識,最後不了了之。 包括呂學樟、廖正井等多位第八屆朝野立委近日再度提案,要求修改民法第205條修正草案,明訂包括信用卡、現金卡,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16%者,超過部分無效。但若法令另有規定不在此限,上述無效部分,債務人若已給付者,得要求抵充尚未償還的債務,或依不當得利相關規定,請求返還。 曾銘宗在答詢時表示,過去幾年銀行辦理借貸業務每年成本最高可高達28%,最低也有16.86%。他強調,自己絕非替銀行講話,而是站在民眾及中小企業的立場,擔心若16%標準通過,恐怕會讓目前接受正常金融服務的客戶難借到錢,難道要向地下金融貸款? 不過,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表示,既然信用卡發卡成本是8%到9%,風險成本大約4%到5%,成本合計應該只有13%,為何要高到20%?銀行風險成本不應全要民眾承擔。 昨日委員會另外配合調降約定利率相關條文,修改民法第203條修正案及204條修正案,但這兩條條文對金融機構衝擊較小,金管會不反對,朝野立委也支持,不需再協商,即可進行二、三讀。 民法第203條修正草案,應付利息之債務,若無事先約定利率,也沒有相關法律可以依循,年利率將從現行5%降到2%。 另外,現行民法第204條修正案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利率(年利率)12%者,經1年後債務人即可要求隨時清償本金,但須在1個月前預告債權人。為了配合約定利率下調,司委會昨日也初審修正通過,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7%者,即可要求提前償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