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容忍 目睹家暴兒少納保護令規範

新頭殼newtalk 2012.12.24 謝莉慧/台北報導

內政部於今(24)日部務會報中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了延長保護令的效期及放寬得申請次數外,並將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少年納入保護令相關條文規範,也增定許多被害人保護措施及機關權責,希望能積極防治家庭暴力發生。

內政部表示,經多次邀集司法院、行政院所屬相關部會、各地方政府、專家學者及婦女團體代表進行法規檢視,充分討論後,才完成這次的「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這次修正將現行保護令款項有關禁止騷擾、遷出被害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等命令之保護對象擴及至特定家庭成員,並將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及少年明定於其他保護令適用範圍內。同時,新增法院於裁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暫時監護權)會面交往相關事宜之前,必要時,得徵詢未成年子女或社工人員的意見。

另外,現行民事保護令的效期最長1年,而且只能延長1次,對許多被害人而言確實不足。內政部經參酌其他國家的經驗並衡酌我國國情後,這次修正也延長民事通常保護令的效期,並放寬得聲請延長之次數限制,將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及延長期間提高至2年以下,並可不以1次為限。

對於被害人隱私權保護措施,新增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足以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的資訊及違反者罰則規定。另外,警察機關在詢問被害人時,得採取適當的保護與隔離措施。

內政部表示,該修正草案將於近日送請行政院審查,期能更落實保障民眾人身安全,積極防治家庭暴力,並藉以建構一個性別平等、對暴力零容忍的安全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