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曾薏蘋、鄭閔聲╱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貪汙治罪條例修正草案》,擴大犯罪主體,不僅限於貪汙罪被告,只要公務員涉及利用職權侵害他人財產的任何一項罪嫌,涉案期間,本人或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收入與財產增加顯不相當時,就應說明財產來源,否則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十八年立法院三讀通過《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必須限定為貪汙罪被告,才必須交代不明財產來源,但因限制嚴格、舉證不易,法律實施兩年,案件掛零,連馬英九總統都看不下去,今年二月要求法務部研究擴大實施。
昨天初審通過《貪汙治罪條例修正草案》第六條之一,適度擴大犯罪主體範圍、放寬財產異常增加認定,也提高法定刑期。
現行法條規定,必須說明財產來源不明者,只限於貪汙罪「被告」。草案修正為,公務員涉犯貪汙罪、瀆職罪、圖利性交易罪、包庇賭博罪、組織犯罪、懲治走私罪、毒品罪、人口販運罪等利用職權去侵害他人財產的「罪嫌」,均有義務說明財產來源。
草案將原本的「被告」,改為「罪嫌」,有說明不財產義務的公務員將大幅放寬。對此,熟悉法律人士指出,刑事訴訟法並未明確界定犯罪嫌疑人與被告差異,一般法律實務上,只要被認定有犯罪嫌疑者,即可稱為罪嫌,遭正式起訴者則稱被告。換言之,被告即為犯罪嫌疑人,但犯罪嫌疑人不一定是被告。
此外,修正草案也規定,當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吳義聰解釋,修正後對於財產異常增加,採抽象認定,範圍大幅放寬。
至於刑責,由原來「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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