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含量逾5成 才能稱乳品

7月1日施行新規定,乳含量達50%以上的乳品,才可以宣稱「調味乳」、「保久調味乳」、「乳飲品」、或「保久乳飲品」。。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將民國92年訂定「鮮乳與保久乳品名及標示原則」,擴充規範項目並更改名稱,今天發布「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凡符合定義市售包裝乳製品,均須依規定標示。 食藥署指出,市售包裝的鮮乳產品,也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的鮮乳標章,這次修改規定,特別針對鮮乳以外、可供直接飲用的液態產品,乳含量須達50%以上,才能在品名或外包裝標示或宣稱「調味乳」、「保久調味乳」、「乳飲品」、或「保久乳飲品」等字樣。 至於沖泡後飲用的調製乳粉產品,新規定要求乳粉含量須達50%以上,且品名應為「調製乳粉」或於產品外包裝顯著標示「調製乳粉」字樣,並應顯著標示乳粉含量百分比。 另外,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輔助食品及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必須辦理查驗登記許可,才能製造銷售,食品藥物管理物另有規定。不屬於這次乳品標示規範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