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折讓庫藏股 難佔便宜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企業折價轉讓庫藏股給員工,無法隱含損失少繳稅。財政部昨(8)日發布新解釋令,企業如以低於買回價格轉讓庫藏股給員工,並依39號公報估列較高的薪資費用列帳,其差價需在員工繳交股款年度,以其所認列的薪資費用總額為上限,轉列其他收入回補課稅。 財政部曾發布行政命令,公司依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規定,購回其股份轉讓給本公司員工,係屬公司為取得員工勞務,而以權益商品(庫藏股認購權)為對價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與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給員工,並以發行新股約的情況相同,因此,財政部同意公司買回庫藏股並轉讓員工,可以費用化處理。 不過,財政部賦稅署發現,上述做法在公司內部會計作業上,將產生企業在所得額中減除的庫藏股交易損失,隱含於前已認列的薪資費用中,導致企業少繳稅,因此決定頒布解釋令防堵漏洞。 財政部舉例說明,100年間甲公司以每股100元購回庫藏股,每股認股權價值為10元,並據以列報薪資費用;隨後,甲公司又以每股70元轉讓庫藏股給員工,產生每股30元折價,並認列其他收入為30元。 官員指出,公司轉讓庫藏股作為員工獎酬工具相當常見,但在上述折價轉讓情形下,甲公司認列的其他收入30元,已超過前所認列的薪資費用10元。 因此,財政部特別規定,當庫藏股溢價交易時,可列入資本公積免列入所得額課稅;但當庫藏股折價交易時,因39號公報規定要按公平價值認列費用,公司因此增列的薪資費用,就要在日後員工完成認股繳款手續後,以其所認列的薪資費用為上限轉列其他收入,將已增列的費用轉回收入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