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通姦罪 官員籲檢討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4日電)文化部長龍應台今天在行政院會提及,與外國友人談起通姦罪,讓她尷尬;台南市副市長顏純左、政務委員羅瑩雪呼應,認為應該檢討。

通姦罪上午在行政院會引發討論,官員轉述,法務部報告「國家人權報告推動辦理情形」後,龍應台發言表示,台灣民主發展快速,她之前在國外唸書與教書,與外國人聊起國內一些法律,例如出版法、刑法第100條,有些尷尬,好像台灣不夠自由。

龍應台接著提及「通姦罪」也令她尷尬,因而詢問法務部意見;法務部代表說,經內部研究與專家學者意見,傾向維持現狀。

顏純左呼應龍應台意見,認為通姦罪應該檢討。

官員轉述,顏純左說,結婚後身體權究竟屬於對方或自己?刑法有妨害性自主罪,若丈夫想要性行為,妻子卻不想,又不能強迫;妻子不想,丈夫難道不能去外面找?這又會變成通姦罪。

顏純左認為,立法規定與意旨是否互相矛盾,到底身體權屬於自己或配偶,或要與配偶共享或要經配偶同意?

羅瑩雪接著說,進步國家的作法是不要有通姦罪,但台灣有許多婦女團體態度保留,要取消通姦罪不容易,需要多一點溝通。

對於官員談及通姦罪的存廢,行政院長江宜樺只做原則性裁示說,有些觀念需要創新與變革,政府要帶領國家社會向前邁進,不以現狀為滿足,希望各部會對於學者專家提出的意見要加以思考,各部會有責任突破,若有既存障礙,要加大力道改變現狀。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刑法第221條也明訂,「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