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認定:國泰5億是政治獻金 「元大送2億探政府態度 不算行賄」

中國時報【陳志賢╱台北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在金改弊案,收受國泰蔡家、元大馬家共七億一千萬元賄款案,合議庭認定金控合併案並非總統法定職權,國泰的五億元是蔡家給扁選舉的政治獻金,元大馬家給付扁珍的兩億元,只是「探知政府當時態度」,都不算行賄。 合議庭為證明扁介入金控合併案,不屬於總統法定職權,特別在判決書中嘲諷、挖苦現任總統馬英九最近的言行,同樣逾越總統法定職權。 判決書指稱,扁介入金控合併案,與馬插手機場手推車更換、買火車票、生態溼地是否保留、國軍體能測驗標準、捷運班次速度、對外宣稱是否將予國家賠償、恣意對於抗告中之行政法院裁定表示應如何判斷之見解等事例無異。 判決指出,國泰蔡家從八十八年及九十年至九十三年間,送五億元給陳水扁,合議庭認為這五億元是蔡家給扁選舉的政治獻金,並非賄款。 縱使扁在九十至九十三年收受蔡家款項,除九十三年參選總統外,其餘均非候選人或擬參選人,雖然扁收受蔡家款項,並不符政治獻金法規範,但該法屬於行政管理,不必然涉及刑事犯罪。 另外,元大馬家給付扁珍的兩億元,合議庭則認定這筆錢的目的,只是「探知政府當時態度」,不算行賄。 判決指出,元大馬家送兩億元的動機,除了是要向吳淑珍確認「當時政府的態度,不會干涉元大馬家在市場上購買復華金股票」訊息,並希望吳淑珍勿干擾外,亦在拉近元大馬家與當時執政黨的關係。 所以這筆兩億元只是單純「探知政府當時態度」,這部分與公務員職務上行為無關,另外有關「不會干涉元大馬家在市場購買復華金股票」,亦難認有違反公務員作為義務,因此元大送二億元給扁珍,與扁的總統法定職權無關,所以不算是賄賂。 林上祚、沈婉玉/台北報導 二次金改弊案,台北地院一審宣判結果,國泰蔡家與元大馬家均宣判無罪。對此,國泰金主管表示,國泰金副董事長蔡鎮宇與國泰世華銀行副董事長李明賢,已為扁家洗錢案,辭去國泰金控所有職務,目前僅擔任顧問,對於判決結果,國泰金表達欣慰。 元大金控發言人莊有德低調說,昨日都無法聯絡上涉案的大股東(馬家),但對獲判無罪感到欣慰。 元大馬家的委任律師宋耀明則認為,此案證據力十分薄弱,根本達不到構成要件。檢方應回歸法律面,不能依社會期待來辦案,否則受害的不只是當事人,還有整個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