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擊台積 梁孟松抗告遭駁回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台積電前研發部處長梁孟松,轉任三星後,台積電為防止梁孟松洩漏營業秘密,向智慧法院提出假處分的聲請,獲法官何君豪裁准,梁孟松不服,提起抗告。智慧財產法院合議庭日前裁定,駁回梁孟松的抗告。 梁若對抗告遭駁回不服,仍可提起再抗告。但據指出,台積電已對梁孟松提起侵害營業秘密的本案訴訟,並經法官歐陽漢菁裁定裁判費用後,智慧法院正式分案進行審理。 智慧財產法院昨(12)日證實,台積電前研發部處長梁孟松,任職台積電17年領走薪津紅利逾6億,卻在2年競業禁止期甫期滿,領完確保競業禁止履行的等值4,600萬元股票後,隨即轉任三星副總經理。 智慧法院第二庭審判長陳忠行、曾啟謀及熊誦梅等3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8月30日裁定駁回梁孟松的抗告;裁定書中揭露梁孟松在2011年5月轉任三星當副總的事實。 今年3月30日法官何君豪的假處分裁定中,被梁孟松認為對他不利的內容,是指關於台積電聲請禁止梁孟松,洩漏營業秘密與研發人員名單部分。 梁孟松提起抗告時,首先表示向來尊重台積電營業秘密,也不爭執與台積電簽署合約所衍生的保護義務,但他認為,台積電所指出的特定技術與藍圖,不是營業秘密,也無法認同洩漏這些不具秘密性的資訊,會使台積電蒙受重大損害。 他主張,台積電所臚列部分是公開資訊,不屬營業秘密法定義下的營業秘密,而研發人員名單,台積電並未釋明已確實採取保密措施,也不能認為是營業秘密。 梁孟松的說法,法院並未採納,合議庭指出,以台積電在全球半導體晶圓代工領域的營業規模,加上所訂專屬資訊保護政策,誠信其無論在製程技術、財務資訊、行銷策略、人事資料等都有甚多機密資訊,特別是台積電指出的相關機密資訊或營業秘密,所以在梁離職前還特別再例示這些項目另行簽訂保密協議。此外,合議庭也說,縱使研發人員並非營業秘密,也屬於梁依約應負保密義務的機密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