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品牌大廠「宏碁」日前宣布,將控告投奔對手公司「聯想」的前執行長「蘭奇」(Gianfranco Lanci)違反「競業條款」,並預計向蘭奇索賠鉅額賠償金。法界認為,以「競業條款」通常廣義包含不得「跳槽」同業擔任任何職務的規定,如果蘭奇無法提出當時簽訂契約中,有利的約定內容,則違法賠錢的機會相當大。(何庭歡報導)
法界人士指出,所謂的「競業條款」,意思是指雇主為了避免員工,在離職後洩漏公司的商業機密,因此跟員工訂定在離職後的固定期間內,不得在相同或類似的產業公司工作,以保護原雇主的競爭權益。
而根據蘭奇原先跟宏碁簽署的條款中,就有明確約定限制轉任對手公司的期間為一年整,但是蘭奇去年三月底離職,九月就到聯想,雖然當時只擔任「顧問」一職,以規避「競業條款」,但法界人士認為,一般來說「競業條款」通常都會廣義包括不論到同行擔任什麼職位,只要是到「同行」,就是違約,所以蘭奇即使今年四月才出任聯想的部門主管,違約的機會仍然相當大。
法界人士並指出,有時候甚至如果業主認為離職員工違反「競業條款」的賠償金,並不能彌補所有損害,雇主還可以申請「禁制令」或「假處分」,讓離職員工不可以進行就任。律師業者也說,如果相關禁制法令有下來,則對於被違約的企業一方,可以提供一定程度的同業競爭保護,降低業者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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