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人管理室內空氣品質 11月上路

工商時報【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環保署預告「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從11月23日起,公共場所須設專責管理人員、維護管理空氣品質,違規最高可罰新台幣25萬元。為降低衝擊,環保署提供1年緩衝期,1年後若仍未依法設置,就要開罰。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在民國100年11月開始實施,該法要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圖書館、教育機構、醫療機構、車站、金融機構及政府機關、公民營企業辦公場所等,室內空氣品質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並依規定設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以及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定期實施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執行管理維護。 未依規定之場所,依法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改善期間以90日為限,屆期未改善者將按次處罰。 環保署並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進一步落實設置專責人員之規定。環保署說明,空氣品質專責人員需經環保署環檢所訓練及格,並負責檢測、記錄室內直接或間接妨礙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的室內空氣污染物,包含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真菌、懸浮微粒(PM10)、細懸浮微粒(PM2.5)等。 由於記錄檢測空氣品質工作項目繁多,環保署要求專責人員須為全職人員,不得擔任該場所以外職務。但如果公告場所在同棟建物內有二處以上公告場所,且使用相同的中央空調系統、經主管機關認定同屬同一地址,得共同設置專責人員。專責人員還需經過環保署環檢所訓練及格,才能取得專責人員資格。 環保署要求賣場、醫院、工廠設立專責人員管理監測室內空氣品質,但包括大賣場、醫院及工廠業者都向環保署反應,擔心新辦法實施後會增加人事成本及員額,也擔心不容易立即請到人,環保署則表示,該辦法已設有1年緩衝期,9月份正式預告後,會繼續蒐集外界建議,盡量降低對業界的影響與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