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治療溯往 恐有違憲之虞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陳亦偉台北25日電)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民國95年6月30日前刑滿出獄的高風險性侵犯,也可強制治療。但修法讓具拘束人身自由性質的強制治療回溯既往,日後恐有違憲疑慮。

刑法民國91年修正後,高危險的性侵犯在刑滿後必須到指定處所接受強制治療,直到再犯風險獲醫師評估確已降低,才能離開治療處所。

但刑後強制治療適用對象是民國95年7月1日以後的性侵犯,95年6月30日前的性侵犯無法適用,以致今年3月發生雲林國二女學生遭性侵累犯出獄後性侵殺害。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這次三讀修正,明年元旦上路,形同讓強制治療可實質回溯既往,彌補防治漏洞。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指出,若強制治療的處所屬法務部矯正機關體系、施行方式又已限制性侵犯人身自由,那麼形式上已屬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採溯及既往的作法,未來可能牴觸憲法對人身自由保障。

她認為,一旦有接受強制治療者聲請釋憲,大法官確有可能對「強制治療溯既往」做出違憲解釋。

盧映潔建議,台灣可研究德國的新立法,對於性侵犯強制治療採民事程序,由法官決定安置的醫療場所。

除了因回溯既往可能違憲外,目前台灣的強制治療是一年評估一次,若評估再犯風險未降,就持續延長治療,形同以行政機關的力量,無限期拘禁性侵加害人;若不比照德國作法,讓法官決定是否強制治療、治療期限,這部分日後也可能引發違憲爭議,值得重視。100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