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獲利申報 奢侈稅可當費用扣除

房屋交易獲利申報 奢侈稅可當費用扣除

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個人出售持有兩年內不動產遭課奢稅侈,在「房屋獲利」部分,可認列為費用,在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並將溯及既往,民眾可持繳納證明到國稅局辦理更正。(黃悅嬌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蔡碧珍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個人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應該以交易實際成交價,減除原始成本及必要費用的餘額課徵綜所稅。出售不動產主要分為土地、房屋兩部分,出售時的房屋獲利部分,將列入個人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所稅,而土地獲利則課徵土地增值稅。

由於一百年六月一號起奢侈稅上路,個人出售持有兩年內不動產須依銷售價格課徵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五稅捐,考量奢侈稅為出售房屋依法須負擔的稅捐,因此財政部發布解釋令,讓稅捐中屬於房屋的部份,基於量能課稅原則,可在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中以費用扣除。『因為這是依法要繳納的,所以這個費用我們同意准予減除。』

財政部說明,實務上如果土地與房屋一同出售,稅務機關將以土地公告現值加上房屋評定現值作為分母,以房屋評定現值為分子,估算房屋占不動產交易價格的比例,再據此比例計算出可扣減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