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繳納期限 6/1止

一○四年房屋稅繳納期限原至五月三十一日截止,因適逢例假日,依法順延至六月一日(星期一),台北市稅捐處提醒民眾於期限內儘速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民眾如未接獲房屋稅繳款書或遺失者,可以電話、傳真、網路或向該處及所屬分處申請補發,亦可親自至全國各地方稅稽徵機關的全功能服務櫃台跨縣市申請補發,如對房屋稅繳款書所記載內容有疑義,可向繳款書下方記載的經辦人查詢。 該處同時提醒納稅人,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每逾二天加徵應納稅額一%的滯納金,如超過三十天仍未繳納,除了加徵應納稅額十五%的滯納金外,還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請納稅人注意要如期繳納,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