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PICASSO網拍 業者判賠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畢卡索國際(PICASSO)公司指控畢加索及自稱代理PICASSO的詮勝公司,侵害PICASSO商標專用權造成商譽損失,智慧財產法院判決,畢卡索勝訴,詮勝及負責人何棰鏡應賠償60萬8,500元及利息,並且不得再使用PICASSO等商標專用權。 畢卡索國際起訴起訴主張,畢加索企業在網站以「PICASSO」表彰其商品及服務,並載明其品牌合作分為男裝、女裝及其他等產品,又使用「PICASSO MAN」、「PICASSO LADIES」等字樣,使人認為畢加索對這些產品,都擁有「PICASSO」商標權。 但事實上就皮包、皮鞋、女鞋、領帶、襪子、服飾用手套、領帶夾、腰帶、服飾用皮帶等產品,畢卡索國際才是商標專用權人,畢加索的行為顯然侵害畢卡索的商標權。 畢卡索且在網際網路上查獲,何棰鏡所經營的詮勝公司,在網路上自稱代理「PICASSO」品牌的權利,而擅自使用「PICASSO」商標文字在網路上販賣該些產品,顯見畢加索及何棰鏡等確有侵害畢卡索商標權的故意,應共同負擔連帶賠償的責任。畢卡索因此提要求就業務上信譽因侵害減損及賠償計算,合計應賠償496萬8,000元。 不過,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時,只認定詮勝及何棰鏡,因涉及侵權應連帶給付畢卡索240萬4,000元及利息;並禁止詮勝在網站及商品、包裝、吊牌、店鋪、招牌、廣告文宣、網站及其他媒體上繼續使用畢卡索、PICASSO、Picasso等文字,且命令詮勝應銷毀其庫存的侵權商品。 詮勝及何棰鏡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智慧法院日前審查終結,仍判決畢卡索勝訴,但賠償金額卻調整為60萬8,500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