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貪案被判13年半 林益世:失望遺憾

林益世收賄索賄案 二審判13年6月(中央社\資料照片)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被控向地勇公司陳啟祥收賄及索賄案,遭特偵組求處 無期徒刑,一審判7年4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 改依違背職務收賄等罪,判13年6月。全案可上訴。林益世得知感到失望遺憾,律師說,後續經研究,再決定是否提起上訴。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時,以林只是向中鋼和中聯經營階層恐嚇,並非直接對經濟部施壓,不構成貪污,改依刑法公務員利用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判刑林益世7年4月。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撤銷原審林益世被控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改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他12年,被控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則維持原審2年徒刑,應執行13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1580萬元,另新台幣2000萬元及美金31萬7500元沒收,未扣案新台幣300萬元及美金95萬元則追繳沒收。林益世及檢方可上訴。

原審判林母沈若蘭違背職務收賄及洗錢罪無罪,但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認定公訴檢察官指控,沈若蘭燒美金等行為確實觸犯隱匿刑事證據罪,判她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由於隱匿刑事證據罪為本刑二年以下徒刑,因此不得上訴而確定。

林益世妻子彭愛佳、林益世兩名舅舅沈煥章、沈煥瑤被控洗錢部分,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原審無罪判決,檢方若上訴,將受限速審法。

高院合議庭認為,林益世涉嫌為地勇公司協助爭取 爐下渣原料契約的續約,並向地勇公司收賄新台幣6300萬元,已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採用實 質影響力說,不採原審的法定職權說;實際上,實質影響力說,早在前總統陳水扁被控貪汙案就曾適用。

高院發言人周盈文指出,合議庭採實質影響力說,認為林益世犯行與他的職務具有密切關連性,因此改以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判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林益世另被控財產來源不明罪,無法交待藏放在銀行保管箱內的錢,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

周盈文說,林益世涉犯違背職務行為收賄、財產來源不明罪,應執行13年6月,褫奪公權8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至於林益世涉向地勇公司索賄8300萬元部分,仍判無罪。

林益世委任律師羅秉成指出,林益世得知宣判結果,感到失望遺憾,情緒沒有太大波動,之後等收到判決書後,經研究,再決定是否提起上訴。

台灣高檢署則指出,待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提起上訴。